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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价费字[2006]10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22 | 生效日期:2006-08-22 |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6〕1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执行该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物价、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中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认真清理本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加强对本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二、《通知》中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中,凡是按被收费对象营业额、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货值等的一定费额或比例收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标准的具体执行意见,于2006年9月30日前报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各有关部门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或变更手续,并同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附件: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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