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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济长政办发[2006]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我省、我市部分地区遭受干旱、洪涝、风雹等自然灾害,灾区群众冬季生活存在较大困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指示精神,我区确定从现在起到11月底,在全区开展以“送温暖、献爱心”为主题的社会捐助活动。
一、此次捐赠对象为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部队等单位及职工,以及个体私营企业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捐助活动坚持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以捐款为主(参考数额为区级领导100元,处级60元,科级及科以下30元;部门或单位1000—2000元),也可捐赠御寒棉衣被,捐赠的衣被原则上应是全新的。
三、在区民政局设立救灾捐助办公室,负责捐助款物的收集、整理、发放和公示工作。要安排专人负责接受捐赠款物,并逐项清点,登记造册,认真保管。发放捐赠款物要突出重点,并严格按照《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和民办函[2001]212号文件要求,张榜公布,公开发放。
四、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发挥带头作用,广泛动员,深入发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迅速掀起捐助热潮,使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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