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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开发区和经济园区实行“零费制”相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23 生效日期:2006-08-23
 

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物价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长江大桥开发区财政局: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芜市发[2006]12号文件)和市政府《关于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芜政[2006]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和招商竞争力,现对开发区和经济园区“零费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零费制”的对象、范围和执行起始期
  “零费制”的对象原则上指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和经济园区或经市政府确定的已批准的市级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详见附表一)区域范围内的工业投资和科研开发项目在投资兴业阶段,即进入正式生产开工和研发工作启动之前所需缴纳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包括政府性基金)。

  “零费制”政策自市政府芜政[2006]64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应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规划报建日期为界定日期,即2006年7月22日前报建的项目不执行“零费制”政策)。

  二、“零费制”的执行机制
  对符合“零费制”的工业投资和科研开发项目,实行园区代理制,由代理机构统一为企业和科研单位办理投资兴业阶段的收费缴纳、减免和相关申报、注册、登记手续。属于中央、省级驻芜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园区代理机构统一缴纳;属于市、县(区)两级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由园区代理机构与执收单位直接办理免收手续。

  三、“零费制”的操作程序
  1、中央、省级驻芜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执收单位开出缴款书后,由园区代理机构垫资缴纳。次月初,园区代理机构填制《芜湖市园区工业投资和科研开发项目上缴省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单》(附表二),汇总上月上缴中央、省驻芜单位的收费资金,同时附执收单位开具的收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明资料报送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经审核后,按现行财政体制及时调度和拨付资金。

  2、市、县(区)级执收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由园区代理机构在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填制《芜湖市园区工业投资和科研开发项目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登记单》(附表三),并报送执收单位审核确认后办理免收手续。执收单位办理完相关业务后,在登记单上盖章确认,留下第一联,其余各联返还给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传递到企业和相关单位,并作为办理相关证照的备查依据。

  四、“零费制”的负担
  对于各园区代理机构缴纳的中央及省级执收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属地原则和现行体制规定,由园区所在县(区)负担,其中市财政给予市辖四区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年负担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给予20%补助;年负担50万至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给予30%补助;年负担100万至200万元的部分,给予40%补助;年负担2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补助。

  五、“零费制”的监督管理
  1、各园区应明确办理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代理机构,并于8月25日前将确定的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和联系电话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3122165。

  2、各园区代理机构必须建立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将上月缴费和免费情况统计汇总后,填制《芜湖市园区代理机构缴纳和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表》(附表四),分别报送所在县(区)财政局和市财政局。

  3、实行“零费制”后,各园区不得将任何费用转嫁给企业和研发单位。为便于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对“零费制”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园区代理机构、相关企业与执收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4、市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登记单并印发至园区代理机构,明确登记缴费和免费相关信息。

  5、各园区代理机构及相关执收单位应完整保存相关证明资料,确保核查有据。

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物价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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