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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价费[2006]201号、锡财综[2006]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21 | 生效日期:2006-08-21 |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6]265号、苏财综[2006]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鉴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半年已对出租汽车计价器进行检测,并收取了45元检测费,经请示省物价局,对从8月15日后进行第二次检测的,按25元的标准收取。
二、出租汽车使用的税务发票工本费,待正式核定收费标准后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略)
无锡市其他机构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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