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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2-05 生效日期:2007-02-05
 

各市(地)建设(城管、公用、交通)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
  
    现将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重要意义的认识。城市公共交通是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服务社会大众的公益事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节约能源、减轻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公交优先,就是群众优先。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牢固树立公交优先发展的全新观念,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加速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一是要认真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期实施;二是要切实加大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城市公交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要享受公共财政的相关政策。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低票价补贴资金、政策性亏损补贴资金和专项经济补偿要科学合理确定并纳入年度政府预算,确实予以保证;三是要制定出台各项倾斜政策,针对当前全省城市公交企业总体运行情况艰难的实际,各地应当对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企业实行车船使用税和车辆养路费等税费减免政策。

  三、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以及黑龙江省《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规定,切实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凡属拟交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的减免收费的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均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省建设厅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执行。

  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及乘客的合法权益,坚决执行各项业经核准的社会公益性服务政策和政府指令性任务计划,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略)

黑龙江省建设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二OO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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