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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字[2006]10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1-08 生效日期:2006-11-08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规范税务机关的收费行为,现对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由现行的40元降低为20元,同时,实行分项定价,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为3元,正本外框为10元,副本封皮4元。

  二、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不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
财政厅
200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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