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6]10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08 | 生效日期:2006-11-08 |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规范税务机关的收费行为,现对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由现行的40元降低为20元,同时,实行分项定价,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为3元,正本外框为10元,副本封皮4元。
二、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不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
财政厅
2006年11月8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