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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质检办财[2007]66号 | 发文机关:铁道部 | |
发文日期:2007-02-06 | 生效日期:2007-02-0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确保此次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依法收费,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二、为更好地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费在上缴中央国库时应分别注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审查费”、“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审查费”或省略填写“工业产品”、“食品”。
三、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应无偿公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不得收取公告费。
四、为及时掌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上缴情况,请各局每月10日前将“2007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局收费上缴中央国库统计表”报总局。
联系人:
计财司吕荣华 电话:82262071 电邮:Ivrh@aqsiq.gov.cn
监督司张亮 电话:82262226 电邮:zhangl@aqsiq.gov.cn
食品司马福祥 电话:82262218 电邮:mafx@aqsiq.gov.cn
附件:(略)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
2.2007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局收费上缴中央国库统计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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