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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劳社政字[2006]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14 | 生效日期:2006-07-01 |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06年7月1日起,给2006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调整标准
此次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比照行政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6号)规定,厅局级正职每人每月增加1220元,厅局级副职每人每月增加940元,县处级正职每人每月增加670元,县处级副职每人每月增加490元,乡科级正职及以下职务每人每月增加350元。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办法
1、此次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交离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调整。
2、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11月30日以前完成。并在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审批情况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社保局。
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支付力度,确保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附件:1、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略)
2、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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