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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财经[2007]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2-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财政征管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粤财外[2007]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按企业财政隶属关系汇总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市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汇总,市属外商独资企业、无主管企业及驻穗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由市财政征管分局汇总。企业注册地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的,由开发区财政局汇总。汇编面应与联合年检企业户数一致。市属主管部门于4月10日前、各级财政部门于4月20日前将财务报告报送我局(外经金融处)。
二、旅游类企业会计报表并入非金融类企业会计报表,不再单列。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填报会计报表封面时,其所属行业不再按企业所从事的十大行业填列,而是依据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结合企业主要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按“小类”划分填列。
三、外商投资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审计报告应着重披露以下内容:1.是否足额缴纳场地使用费;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财务制度的情况;3.是否按规定缴纳出资;4.是否办理财政登记和财政年检;5.是否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6.是否按规定提取、缴纳各项中方权益性资金,包括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四、市属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所属外商投资企业按时按规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对未按规定报送的,联合年检将不予通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广州市财政局
200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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