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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人发[2007]6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2-14 生效日期:2006-01-01
 

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引进、培养、使用年轻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省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参照国家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将我省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万元。对2006年博士后日常经费已按原标准拨付的,将根据新的标准向设站单位补发差额部分。对已于2006年12月31日前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补发。

  二、省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奖金、生活补贴以及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开支。

  三、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及生活津贴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严格经费标准。各设站单位应制定经费使用及管理细则,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支出规范合理。

  四、各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均应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执行。

广东省其他机构
2007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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