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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价检[2006]1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08 | 生效日期:2006-11-08 |
各市、州物价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0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组织实施
全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人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物价局牵头组织,由省物价检查所负责落实。各市、州物价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目标要求,建立责任制,加强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好这次专项检查,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检查方式
这次专项检查采取突出重点,分级检查的方式进行。省物价局除直接检查省本级及其所属实施收费的单位外,还将选择市州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各市、州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三、检查的时间安排
全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从10月下旬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各地在安排专项检查时,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按照发改检字[2006]2085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处理。
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要按国家的统一要求认真进行总结,并于12月5日前分别将书面总结报告一式两份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6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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