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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综[2007]10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2-1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物价局,省人事厅、省环保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综[2007]41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200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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