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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市府办字[2007]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2-06 | 生效日期:2007-02-06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人民政府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精神,确保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全市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实施范围
我市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范围是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公办学校。学生人数以2005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公报数据为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享受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相关政策。
三、经费分担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经费分担责任。每个学生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照省颁布的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标准并适当提高:农村小学170元/年,农村初中210元/年,城市小学220元/年,城市初中270元/年。县城所在镇中小学执行城市标准,其他建制镇执行农村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县镇及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下同)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省承担资金中,原“两免一补”免杂费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学杂费资金由省、市以下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其中市以下财政负担20%部分:市直学校全部由市财政负担,章贡区按市、区2:8比例分担,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金市、南康市由同级财政负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和经费分担责任。每个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按小学70元/年、中学140元/年测算。农村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城市中小学免费教科书资金由省、市以下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其中市以下财政负担20%部分:市直学校全部由市财政负担,章贡区按市、区2:8比例分担,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金市、南康市由同级财政负担。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标准和经费分担责任。补助每个寄宿生生活费标准为:2007年300元/年,2008年350元/年,从2009年起达到400元/年;寄宿率农村小学为20%、初中为60%,城市初中为5%。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两免一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省、市以下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其中市以下财政负担20%部分:市直学校全部由市财政负担,章贡区按市、区2:8比例分担,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金市、南康市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提高并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2007年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由40元/年提高到74.5元/年,初中由60元/年提高到94.5元/年。生均增加的20元部分,由省、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生均增加的14.5元部分,由中央、省、县(市、区)级财政按6:3.2:0.8比例分担;其余部分由中央、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县城所在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城市标准,即小学为80元/年,初中为110元/年,其中小学40元/年、初中60元/年部分,中央补助60%,省负担40%,超出小学40元/年、初中60元/年部分,由省、县(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建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小学为80元/年,初中为110元/年。所需资金由省、市以下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其中市以下财政负担20%部分:市直学校全部由市财政负担,章贡区按市、区2:8比例分担,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金市、南康市由同级财政负担。
3、农村和城市原安排标准高于这次标准的,须继续按原标准安排,不得减少。
4、在此基础上,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国家制定的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县(市、区)核定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按规定比例共同分担。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对教师工资必须足额安排,不留缺口,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各种政策性津贴、补贴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要加快对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实施步骤
(一)2007年,全部免除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提高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并完善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二)2008年,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提高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
(三)2009年,按照国家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继续提高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潘昌坤为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农业局、市扶贫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经费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为: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宣传报道;市委农工部、市农业局、市扶贫办负责提供相关农村政策支持;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实施方案,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加强中小学校管理,统计中小学校基本数据,指导中小学校编制学校预算;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管理和及时支付改革的各项资金,建立有关监督制度和管理办法;市监察局负责查处改革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并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市人事局和市编办负责中小学校的编制管理,制定和调整中小学编制标准,落实中小学编制“核编到校”工作;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落实各项改革政策情况进行督导、评估与检查。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各项工作,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方案。
(二)落实分担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负责统筹落实应承担的经费,要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在每学期开学初将资金拨付到学校。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严格执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学校收费政策,全部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
(三)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提高中小学师资水平。推行城市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采购,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四)齐抓共管,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将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教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改进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通过齐抓共管,真正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赣州市政府
二OO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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