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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政办发[2006]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13 | 生效日期:2006-11-13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防范和化解乡村债务风险,维护农村稳定,现就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和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乡村债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全省各地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乡村债务包袱沉重以及乡级财政、村级组织运转困难等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一些乡村又发生了新的债务。为确保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要从落实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战略的高度,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角度,充分认识解决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锁定旧债、坚决制止发生新债、有效化解历史债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原则,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逐项突破,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解决乡村债务工作抓紧抓好。
二、完善政务、村务管理,严格控制新债发生
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不规范行为。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一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向其他单位、个人借款弥补收支缺口和垫付各种税费;二是不得为企业或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四是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五是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六是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八是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新债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村级组织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管理好村内公共事务,办好村内公益事业。一是精简人员,压缩开支。要结合地方实际精简村干部职数,提倡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严格执行村级定额补贴标准控制支出,压缩一切不合理开支。二是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制度,重点抓好村级财务预决算、收入支出、民主理财、财务公开、资产台账等制度,管好集体资产,提高资金效率。坚持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财务收支严格按规范的程序进行,完善村民议事规则,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完善村会计委托代理制,严格按规定操作,保证代理制工作规范运行,做到“村财民理乡监管”。三是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贷(借)款或为企业、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严禁借(贷)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四是村内生产、公益事业严格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相关规定进行。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来引导农民投资投劳,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议”的控制标准,不得借债兴办公益事业。五是规范村级组织行为。除“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法律、法规规定外,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向农民代收任何生产生活及服务性费用。
三、开展乡村债务清查,有效化解乡村债务
按照市级政府领导下的县级政府负责制管理体制开展乡村债务清查工作。各地要对 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核实,分类清理。地方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相关部门,结合清理和规范乡村财政财务,对乡村债务进行认真审核,逐项核实认定,锁定债务数额。县级政府要组织各乡村按历史债务和新债两类对债务情况进行自查,摸清债务来源、用途、形成时间、金额、偿债主体及其偿还能力,逐笔建立债务档案。在摸底清查中要认真界定责任主体,严格区分应由各级政府、村级组织承担的债务和应由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承担的债务。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对清查结果进行公示,经确认无误逐级上报至市级政府。由市级政府汇总形成本市的乡村债务清查报告,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政府,并抄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在摸清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乡村债务。化解乡村债务要区别轻重缓急,采取有力措施,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要建立偿债责任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欠债、谁还款”的原则,将偿债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对于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偿还的债务由财政部门将还款资金列入预算;对于应由其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债务要落实有关单位的偿债责任;对以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名义为企业、个人借款和担保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或个人负责偿还。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党纪政纪
一是加强审计监督。加大对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的审计力度。对村发生的新债,代理办主任有权决定不予入账。如发生新债,按有关规定在追究举债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代理办主任的责任。加强乡村财务审计工作,特别是要抓好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防止乡村债务反弹。二是加强行政监察。监察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反行政纪律的问题。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纪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对乡镇强行要求村超越其经济承受能力进行生产或公益事业建设而发生新债的,对要求村出钱出物参与达标升级及检查评比验收活动、强令村级完成种养计划和推广任务、摊派报刊征订任务等造成新债的,要追究乡镇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村干部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处理。对党员违纪的,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三是加强干部管理考核。要树立不借新债、减少旧债也是政绩的观念,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乡村主要负责人不得被提拔重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
五、规范政府和部门的行为,切实减轻基层政府和农民的负担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减轻基层负担。一是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证乡镇机构运转和人员工资发放。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建立偿债奖励机制,对增加财政收入、减少债务成效突出的县、乡、村给予奖励,支持基层推进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二是推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为化解乡村债务创造良好环境。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切实制止借债养人。要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乡镇政府对农业、农村的公共服务能力,增强乡村经济实力,促进农民增收,不断扩大乡村债务清偿能力。三是规范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行为,避免基层靠举债完成各种指令性的任务。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命令兴办存在投资资金缺口的项目,不得要求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得对乡镇下达不切实际的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不得以调整农业结构为名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得向乡村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四是进一步规范水、电经营性收费行为。对农村生产生活性收费及其他经营性收费,参照城市居民水、电收费的管理办法,由收费单位直接向用户征收并开具正式票据。对农民拖欠的生产、生活性水、电收费及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要求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垫交、垫付、垫缴,也不得从集体经营收入或财政对村转移支付资金中扣缴。
六、进一步完善乡村债务管理体制,建立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责任制度
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是一项长期、综合性的工作,是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实行各市政府领导下的县级政府负责制。市级政府承担本辖区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责任,负责组织、指导县级政府开展具体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化解乡村债务方案。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通过清收债权、盘活资产、债权债务相抵、缩减开支等多种方式化解债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发展集体经济、寻求社会力量资助、财政拨款补助等方式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各市政府要分级组织县、乡、村制定债务清欠计划,建立切实可行的目标考核责任制,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县级政府承担控制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主要责任,负责制定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的实施办法并对各乡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县级政府要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乡村债务监测体系,跟踪掌握乡村债务变动情况,监控和评估乡村负债及其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可能引起的各种不稳定因素。从2007年开始,省政府将对各市政府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情况进行考核。
建立各有关部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乡镇政府债务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村级组织债务管理,对清理、控制、化解村级债务情况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村干部选举、考核等项工作的指导;税务部门负责对涉农税收工作的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乡村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情况的审计。金融、交通、教育、水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林业、卫生等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取得实效。
省农委
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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