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江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庐江政[2006]6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1-0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市驻庐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巢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政府组织编制了《庐江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请认真贯彻实施。
  
庐江县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

  庐江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全面提高政府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庐江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3、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依据市政府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县域内及其他地区可能影响我县需县政府处置,或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需请求上级政府帮助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县政府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镇政府负责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广泛动员各级各部门、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志愿者,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专家队伍、专家人员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整合资源,平战结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科学配置和使用资源,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辐射作用,按照预防为主,有效应对的原则,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做好预防和应对工作。
  (四)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2、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各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各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县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县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县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比较专一、涉及一个部门或少数几个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政府备案。
  4、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镇政府依据县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须报县政府备案。
  5、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庆典等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6、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县安监局会同县经委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需制订应急预案的企事业单位名单,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制定预案。
  以上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县长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副县长按照县政府分工,在县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相应职务,并负责领导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政府派出专门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设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兑和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协调相关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二)指挥和工作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各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如指挥部、领导小组等),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具体处置工作。
  (三)各镇应急组织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组织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各地实际予以确定。
  (四)专家组
  县政府和各类应急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运行机制
  (一)预测与预警
  1、预测预警系统
  县政府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组织建立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体系。县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各镇预测、预警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本辖区内可能造成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搜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和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县应急办会同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网络和电信运营商、广电系统的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县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为预测、预警提供决策依据。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公共事件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数据库其他内容由县各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并先行发布统一级别的预警,待上级政府批准后,再作调整。
  预警信息应急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二)应急处置
  对于发生一般(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及相应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县政府在采取相应应对措施的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及相应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对于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1、信息报告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及时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1小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事件发生后2小时。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各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县政府按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县、区的,同时向相关县、区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3、应急响应
  对于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批准启动相关预案。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关预案,县政府及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预案规定,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镇、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镇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4)部署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给予协调支持。
  4、现场指挥与协调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由上级机关领导、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采取措施,组织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及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5)组织抢修被破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向市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都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或相关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2)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3)抢险救援组:由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4)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防疫、畜牧兽医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病疫情控制工作。
  (5)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6)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7)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交通、人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8)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镇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9)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10)应急通信组:由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广电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11)气象服务组: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
  (12)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3)新闻发布组:由宣传部门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经批准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4)涉外工作组:由外(侨)办、台办、公安和宣传等部门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海外侨胞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5)特种应急组:由公安、金融、环保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
  6、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某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上级政府依法宣布。
  7、应急结束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按程序向上级政府提出结束应急报告,经批准后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镇政府负责,县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要做好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清除工作。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调查评估。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县政府书面报告,县政府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
  3、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向县政府报批实施。县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四、应急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人防、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建立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有效组织和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各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必要时,按规定请求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二)财力保障
  县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三)物资保障
  县发改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县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要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县各应急指挥部和各镇政府要建立本系统、本地现场应急物资信息库,明确应急物资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确保装备性能良好,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
  (四)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要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组织动员县红十字会等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医疗应急救助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
  (六)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县交警大队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治安维护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的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社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请求武警部队支援,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各镇、企业和社区应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职工和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八)人员防护
  各镇政府应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规模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负责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入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统筹考虑。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案例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九)通信保障
  县应急办要会同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 ,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十)公共设施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十一)气象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定期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进行大气监测,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县应急办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各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二)宣传和培训
  县应急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各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备案。
  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七、附件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附件: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巢湖市政府《关于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巢政[2006]24号文件颁发
  根据国家和省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专项预案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县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以上无法恢复通行;
  5.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以上无法恢复通行;
  6.包括我市在内的数省(区、市)多个市发生严重干旱,或我市发生全市性的特大干旱;
  7.包括我市内的多个省辖市发生严重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长江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或干流发生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长江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大中型水库、大型水闸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10万公顷的洪涝灾害;
  5.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市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
  6.包括我市在内的两个以上省辖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我省或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重要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气象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因灾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至7.0级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至6.5级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
  2.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生;
  3.在包括我市在内2个以上市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二个以上县区发生豚草疫情,发生面积3万亩以上;
  2.三个以上县区水稻、棉花、油菜等大宗农作物的重大病虫害总体发生程度达中等偏重以上,或达中等偏重以上发生的面积占全市该类型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二个以上县区发生红火蚁疫情;
  2.二个以上县区发生豚草疫情,发生面积1-3万亩;
  3.二个县区水稻、棉花、油菜等大宗农作物的重大病虫害总体发生程度达中等偏重以上、或达中等偏重以上发生的面积占全市该类型作物种植面积的20-50%.
  (六)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我省与邻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市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包括我省在内的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而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中心市区50%以上住户或县城所有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故;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航、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中心市区30%的居民或县城50%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污染需要转移群众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污染事故;
  2.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林数量达200-1000立方米(幼树1万-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100亩-500亩,属其他林地300亩-1000亩的事件;
  3.丢失、被盗、失控3、4、5类放射源或人员受照年剂量限制的放射源的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统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2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一个县、区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一个县、区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省辖市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肠出血大肠杆菌(Q157:H7)感染性腹泻在一个县、区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省辖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10.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区)连片疫情;或在包括我省在内的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2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较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市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下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上访、聚集闹事的事件;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4.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涉及我省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在我市发生,但未造成跨市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发生在我市,涉及多个金融行业,在市政府协调下能够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对市内几个县、区产生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4.所涉及的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跨县、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需要按较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市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市内外国驻华有关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市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内外国驻华有关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市内涉外事件;
  2.本市发生的涉及外籍人员,或涉及港澳同胞的刑事、民事、经济等较大案件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四)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劫持客轮和货轮等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或伤亡2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抢劫、投毒、伤害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敏感部位发生或涉及人员身份特殊的上述案件;
  2.杀人、抢劫、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强奸、伤害案或涉及人员身份特殊的上述案件;
  3.盗窃、出卖、泄漏国家秘密及丢失、盗窃、出卖、泄漏国家重要情报、信息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4.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
  5.抢劫、盗窃、走私、贩卖、损毁国家珍贵文物案件;
  6.持械抢劫或抢劫现金、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盗窃现金、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案件;
  7.猎杀、贩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盗伐、贩卖、走私国家保护珍贵植物及其制品案件;
  8.涉及数额50万元以上的金融犯罪案件;
  9.制贩假币面额2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重要票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10.发现大面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100克、冰毒100克、鸦片200克、可卡因200克、“摇头丸”50粒以上的案件;
  11.制造淫秽、盗版光盘及贩卖盗版光盘1000张、淫秽光盘500张以上的案件;
  1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及涉外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1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14.长期称霸一方、作恶多端的地方恶势力团伙和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案件;
  15.伪造、贩卖居民身份证及主要制证原材料的重大团伙案件或伪造、贩卖、涂改、转让、盗窃出入境证件的案件。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袭击或者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者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攻击党政机关、金融、军队等重要部门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5.袭击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较大规模袭击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劫持民用航空器、轮船、火车、公共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其他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
  (六)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包括:
  1.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我省和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包括:
  1.在全省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较大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2.在2个以上县(区)的城区和部分部分乡镇,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3.在2个以上县(区)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4.其他需要划为较大市场异常波动的事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