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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长市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实施绿卡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天办[2006]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21 | 生效日期:2006-09-01 |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天长市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实施绿卡制度暂行办法》业经市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8月21日
天长市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实施绿卡制度暂行办法
为切实帮助招商引资企业排忧解难,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社会氛围,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实施绿卡制度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绿卡企业标准:凡上一年度市外来天长投资、且固定资产到位额2000万元以上,或招商引资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的均可申请绿卡。
二、绿卡企业资格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招商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监察局、市经济开发区等单位对企业资格予以认定,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批准。
三、持卡企业或个人享受的优待:
1、经市招商办核准,由交通、公路部门为持卡人或所属企业办理2辆车的特别通行证,相关车辆可凭此证免缴市内收费站过路费。
2、持卡人驾车或乘企业自备车发生一般交通违章,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凭绿卡作教育处理,不予罚款和扣车扣证。
3、卫生部门及时为持卡人及其亲属帮助办理门诊、急诊和住院等手续,优先安排专家、专科诊治。
4、持卡人子女入学(小学、初中、高中)由市教育局帮助解决,免收择校费。
四、绿卡的管理:
1、绿卡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审核,市人民政府颁发,市招商办负责日常管理。
2、持卡人不得转借、涂改、毁损绿卡。
3、绿卡遗失的应及时报告市招商办,并声明作废。
4、持卡人或所属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持卡人自行撤资或转移设备的将取消绿卡资格。
五、市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本暂行办法兑现承诺,对不履行承诺的部门和单位,市委、市政府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实施,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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