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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河道砂石资源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发[2006]14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18 | 生效日期:2006-08-18 |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水利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法>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06〕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道砂石资源费标准。现将河道砂石资源费标准印发你们,请你们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宜宾、泸州境内的长江干流段)的河道从事采砂、石、取土(以下简称采砂)活动(包括疏浚整治河道、航道中经营销售所采砂石活动,不包括防汛抗洪进行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二、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砂石开采量每立方米1元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三、河道砂石资源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按财务隶属关系领取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各执收单位应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对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二年。国家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6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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