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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财法[2006]1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8-23 | 生效日期:2006-08-23 |
各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06.33元,据此计算,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上限额共1949元。以后年度,市地税局每年将根据市统计公报有关数据发布当年扣除上限标准。
二、待我市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后,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标准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略)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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