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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教委职成[2006]3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14 生效日期:2006-09-14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等的精神,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职成〔2006〕2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职成〔2006〕22号),制订了《<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1.《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
          2.《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职成〔2006〕21号),本市从今年起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以下简称“专业奖励”)。为做好“专业奖励”实施工作,特制定操作细则。

  第一条 实施“专业奖励”的专业是经“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百校重点建设工程”评估验收合格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校”)所设置的当年被市教委列为本市“中职校专业奖励”范围的专业。

  第二条 确定“专业奖励”专业和学校的基本原则

  (一)支持和鼓励学校设置城市发展急需、紧缺、艰苦,但是产业、行业需求相对稳定,并且以培养一线实际操作技能为主的专业,满足上海产业结构调整对紧缺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二)在“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百校重点建设工程”评估验收合格的“中职校”中,选择专业基础条件较好、专业设置比较稳定、具有连续招生3年以上,并至少有一届毕业生且毕业生就业率在90%以上的专业;

  (三)市教委会同市有关部门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补充专业目录》和批准的学校当年招生计划为依据,确定当年“专业奖励”的专业招生目录。

  第三条 “专业奖励”的对象

  (一)报考列入当年“专业奖励”的专业,并被相关学校录取的本市户籍学生;

  (二)符合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从其它相关专业转入“专业奖励”专业的学生,在学校尚有“专业奖励”名额的前提下,可从转入学期起享受“专业奖励”政策;

  第四条 “专业奖励”标准

  (一)符合“专业奖励”对象的学生,其在校就学期间(除转学、转专业、休学除外)享受“专业奖励”政策;

  (二)奖励标准为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标准。即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学年奖励4000元;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学年奖励2600元。

  对于就读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的奖励标准,均按其所在学校上述标准执行,即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学年奖励4000元;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学年奖励2600元。

  第五条 学生申请“专业奖励”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

  (二)符合本市学籍管理规定,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操行评价合格;

  (四)勤奋学习,生活俭朴、积极上进。

  第六条 在学制规定期限内(三至四年,含学年学分制),符合本市学籍管理规定转出本校或本专业和经批准休学期间等情况的“专业奖励”学生,不再享受“专业奖励”政策。

  第七条 对既符合“专业奖励”,又符合“帮困助学”甲等助学金条件(详见《〈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的同一名学生,学校可按“就高”的原则给予其“专业奖励”或“帮困助学”,但不能重复享受。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报。 “专业奖励”实行每学期申报制度。学生向学校领取相关“专业奖励”申请表(样张见附件),认真填写后送学校。

  (二)学校审核。对申请“专业奖励”的学生,学校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逐一确认,经确认公示一周后,报学校主管单位审核,并填写《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汇总表》(见沪教委职成〔2006〕21号),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教委职成教处备案。

  第九条 经费支付方式。“专业奖励”经费,由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部分中支付。“专业奖励”经费申报办法,另行通知。

  第十条 组织管理

  (一)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组织机构,全面负责实施“专业奖励”工作。学校要制定并公布本校的“专业奖励”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专业奖励”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三)对“专业奖励”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及时发给相关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如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此项工作完成好的学校给予表彰,对社会反映强烈、严重违规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学校在每年中职校招生期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向广大初中毕业生、初中学校和社会广泛宣传本市中职校学生“专业奖励”政策。

  各中职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时,要具体介绍有关实施专业奖励政策操作办法,确保“专业奖励”工作顺利有序展开。

附件: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学生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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