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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教育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6年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扶困助学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沈教发[2006]1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1-16 生效日期:2006-11-16
 

各区、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市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学校: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政府《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辽政发[2003]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紧急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131号)、《关于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6]37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残疾学生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06]015号)文件精神,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贫困而失去求学的机会,根据沈阳市扶困助学领导小组《2006年沈阳市扶困助工作方案》和中共沈阳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进教育快速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沈委发[2005]19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要求,决定开展2006-2007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扶困助学工作,现将具体的工作方法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扶困助学办法

  1.救助范围: 沈阳户籍并持有民政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及学生本人残疾证的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及孤儿,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含沈阳市地方政府举办的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私立学校,以下同)学生。

  2.申请办法:符合条件的学生可通过所在学校领取并填写《扶困助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后报区、县(市)教育局,区、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批后,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备案。

  3.救助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在实行“两免一补”的基础上,免校内服务性收费。“两免”即免收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和课本费,具体标准如下:小学一年级每生:城镇195元/学期、农村180元/学期;小学二年级每生:城镇145元/学期、农村130元/学期;小学三年级每生:城镇150元/学期、农村135元/学期;小学四年级每生:城镇170元/学期、农村155元/学期;小学五年级每生:城镇175元/学期、农村160元/学期;小学六年级每生:城镇175元/学期、农村160元/学期。初中一年级每生:城镇245元/学期、农村225元/学期;初中二年级每生:城镇240元/学期、农村220元/学期;初中三年级每生:城镇215元/学期、农村195元/学期。“一补”即对住宿学生给予每生150元/学期的生活补助。免收的校内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一次性收费通知单为准):课后看护费、校服费、热饭盒费、体检费、六病防治费、中小学实践活动材料费、学具费、电影(戏剧)费、军训交通食宿费。
  高中阶段: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按统招公费生学杂费标准减免,对中专、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救助标准参照普通高中的减免标准。

  4.救助办法:对贫困学生的救助由学校在收费过程中按减免标准直接减免,原则上不发到学生个人手中,对已收取相关费用的,学校要及时按减免标准退还给学生。

  二、扶困助学资金的来源及管理

  1.高中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及城镇的服务性收费减免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政府筹措,责任主体为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市政府承担的比例为:康平、法库、新民、辽中70%,苏家屯、新城子50%,东陵、于洪30%,其他由县区自己承担。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不收取服务性收费。

  2.各区、县(市)教育部门要将扶困助学资金存入专户,财政部门要及时将配套资金拨付教育部门设立的专户,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并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学校,用于补充学校的公用经费,按“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管理好扶困助学资金。

  3.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在收费实施之前,及时将配套资金拨付给教育部门设立的专户,这部分资金为专项的扶困助学资金,不得抵拨公用经费。对平调、挤占、截留、挪用此部分资金的,按《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查处。

  4.各级教育部门及学校,要严格执行相关的财经制度管理好这项资金,遵守财经纪律,专款专用,接受各级教育、财政、审计、督察等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超范围补助或挤占、挪用扶困助学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沈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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