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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闵府发[2006]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07 | 生效日期:2006-12-01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水平,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对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第三条 区政府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区长负责制,严格遵循“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以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形式实现集体决策。
第四条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区委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请示市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提交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确定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推进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查财政预算和重大财政支出项目。
(五)审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研究、审议关系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改革的措施方案,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和布局、重点区域规划和重要专业性规划,属于公共资源配置、财政性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培育和发展导向性产业过程中需制定的重要政策以及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等。
(七)研究确定区政府实事项目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民生政策问题。
(八)审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九)研究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措施,以及区政府部门设置、职能调整、人事任命及重要奖惩事项。
(十)其他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区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方案。责任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决策建议方案。
(二)科学论证。初步方案提出后,责任部门视情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专业机构评估或合法性论证,并按方案涉及范围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某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企、事业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必要时,进行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在此基础上,确定正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方案。
(三)提出议题。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提出,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审核,并报区长同意或由区长直接提出。提出议题的部门为责任部门。区长直接提出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确定责任部门。
(四)会议准备。
1、准备材料:决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要于会议召开一周前提交议题材料,必要时还应提供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指专家论证报告、听证会报告等材料。
2、确定会议: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议题、材料进行收集、汇总并提出会议安排方案,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3、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报审材料)一般须在会议举行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按时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4、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原则上周二下午召开。
(五)会议讨论。会议由区长主持,特殊情况由区长委托副区长主持。会议先由有关部门介绍决策方案及其形成的依据和过程,区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然后由与会领导对议题进行讨论。因故缺席的领导,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六)作出决定。区政府领导班子应对决策事项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区长作出决定。对主要问题的意见分歧明显且属非紧急事项的,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会后继续修改完善、沟通协商,并待下次会议讨论或表决。属紧急事项的,由区长作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府办负责整理,报区长审定。会议纪要须以会议记录为依据。会议记录须具体列出由会议研究决定的所有事项及区政府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的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
第六条 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区政府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经区长同意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领导参加、区监察委主任列席,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完善信息网络系统,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区长信箱、民生热线、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了解人民群众对重大决策的意见,善于从群众来信来访中确立重大决策事项。
第九条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规范性审核制度,审核各项政策、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市重大政策相抵触,并由区法制、审计等部门及法律顾问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决策听证制度。公示与听证的具体事宜按照《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的试行办法》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的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除属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外,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决策内容应通过区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间上不允许集体讨论、决定的,区政府领导成员可当即处置,并及时向区长报告。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管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严格执行、认真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区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定期督查制度,每季度对各项重大决策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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