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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劳社厅发[2006]5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24 生效日期:2006-07-01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青海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6〕44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 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的标准  (一)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5元。按本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执行(二)、(三)、(四)款的标准。
  (二)1985年工改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三) 1985年工改后至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四)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不含按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办理参保手续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五) 按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办理参保手续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六)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七)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按以上相应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资金来源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尚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此次对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组织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程序是:由退休人员管理单位填写《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管理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人存档各一份),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此项工作完成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填写《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逐级上报。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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