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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浦经委工贸字[2006]第4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17 | 生效日期:2006-08-17 |
第一条 目的和制定依据
为支持新区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浦东新区进一步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设立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符合浦东新区产业导向,注册地、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且经认定符合资助条件中小企业和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社会担保机构,注册在浦东新区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基金额度及来源
“十一五”期间由新区财政预算安排1亿元专项扶持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一)对经认定的新成立的社会担保机构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业务时,按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贴,期限为二年;对经认定的社会担保机构其担保额超过上年的新增部分,按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贴;
(二)对经认定的社会担保机构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全年总额在1亿元以内的(含),按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准备金补贴,超过1亿元部分按1.5%给予风险准备金补贴;
(三)对经认定的社会担保机构为经认定的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再增加1%的风险准备金补贴。
二、配套资助。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按有关规定并结合新区实际情况予以配套资助:
(一)新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对经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培训、信用、创业及管理咨询服务业务、构建平台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功能,按年度所实际发生支出予以适当补助。
(二)新区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设。贯彻“走出去”战略,进一步转变新区外贸增长方式,对年度内经核准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广告商标注册、各类管理系统及产品认证等项目按实际发生支出的费用给予适当资助。
(三)新区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
(四)对列入上海市民营企业科教兴市产业升级导向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按文件规定要求和比例给予50%的配套资助;对其他国家和市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基金使用中要求区县配套部分按文件规定要求和比例进行补贴。
第五条 管理职责
由新区经委负责上述各类申请的日常受理,经新区经委及财政局联合认定审核后,由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六条 申请受理
申请补贴单位按规定填报申请表及报送有关材料,由承办单位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七条 评价、监督检查
承办单位对基金使用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使用情况定期报送新区经委和新区财政局。
新区经委配合新区审计局、财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或专项检查。
第八条 罚则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虚报、截留、挪用各类补贴资金的企业,应立即追缴并停止拨付,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部门申请材料,对于骗取和挪用资金的企业,应追回已经取得的款项,并在五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九条 实施
一、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由新区经委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
2006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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