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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甬民计[2006]15号 甬财政社[2006]58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17 生效日期:2006-08-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06]158号)精神,我市贯彻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不断规范和完善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认真抓好落实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甬民发[2005]5号、甬财政社(2005)21号)规定,确定各类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参照基数和标准。每年优抚金标准的调整要做到及时、准确、足额到位,确保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二、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和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按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无工作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当地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优抚标准执行。

  三、在乡复员军人在享受各地现行优抚金标准和市规定增发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发240元补助,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450元补助,增加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当地财政安排。

  四、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的老党员,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12006]98号)规定,每人每年发给600元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当地财政安排。

  五、建国前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恬补贴标准,按照《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适当调整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市组通[2005]43号)规定执行。城乡老党员人数,请各地于8月31日前上报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
  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加强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管理,确保抚恤补助款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和老党员手中。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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