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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适当提高部分领取生活费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甬劳社老[2006]163号 甬财政社[2006]6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21 生效日期:2006-08-21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养老待遇的下列人员提高养老生活费:
  按甬政[1994]21号文件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生活费的原县以下集体企业领取生活费人员;原商业、供销、物资系统的保养人员;按原市革委会[1979]100号文件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按甬劳险[1986]206号文件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具体执行时间和标准为: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补充提高。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提高。
  所需资金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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