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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宾阳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南价费[2006]7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22 生效日期:2006-08-22
 

宾阳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宾阳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部分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经办业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宾阳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2006]2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你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宾阳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出售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的采购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可向购买采购文件的单位收取编制成本费50—250元/份。具体收费标准由宾阳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根据编制采购文件的具体成本,在以上收费标准幅度内确定。

  二、宾阳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时,可向中标单位收取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代理服务成本和当地财政拨款情况,按不超过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等收费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字[2004]376号)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你县具体核定。

  三、采购文件编制成本费和政府采购代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你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提前告知投标单位。实施收费时,应开具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南宁市物价局
20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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