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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南昌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洪价经字[2006]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18 | 生效日期:2006-09-01 |
各县区物价、财政、教育局、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进一步做好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工作,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禁发布虚假价格,进行价格欺诈。各办学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已批准及备案价格标准。凡向社会媒体(包括宣传品)发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与收费许可证登记一致,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擅自降低收费标准。如果需要降低原已批准或已备案收费标准的,在向社会公示前必须报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否则视为价格违纪行为。
二、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或其他优惠、救助办法,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并报市教育局社管处备案。
三、民办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不按规定实行收费报批、备案、公示,以及不按有关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上述通知要求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南昌市其他机构
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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