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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泸市府办发[2006]3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18 | 生效日期:2006-08-18 |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市级财政改革,加强财政收支管理,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基本框架要求的财政管理运行模式及运行机制。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5〕85号),2005年我市在部分市级预算单位实行了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及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取得较好成效。在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0月起,全面实行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银行代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对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能力,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推进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和支持这项改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甚至阻碍改革。
二、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对财政性资金缴拨方式和程序的较大改革,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泸州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财库〔2005〕5号)以及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制定的《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财预〔2005〕25号)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收缴和支付。同时,结合开展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合并和开设银行帐户。
三、实行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各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基本不变。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在施行改革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突击花钱和出现财政资金流失的情况。
泸州市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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