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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长信箱办理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庐江政办[2006]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23 | 生效日期:2006-08-23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县政府网站设立“县长信箱”以来,深受各界人士的欢迎,为逐步实现“县长信箱”办理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与规范化,充分发挥其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现将《“县长信箱”办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县长信箱”办理规定
第一条 县长信箱是县政府为密切联系公众,倾听民声民意,接受公众监督,联系海内外关心庐江经济社会发展的有识之士,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的信息监管系统。
第二条 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县长信箱”信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和回复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信息中心根据“县长信箱”来件内容进行分送工作。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属于涉及多部门或比较重要的问题,呈送县政府领导阅示,再按县政府领导批示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收到“县长信箱”办理通知单后,应按规定要求认真办理,在7日内将办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县政府信息中心。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
第五条 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将“县长信箱”的办理结果报县政府相关领导审定后,反馈给网民,并视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力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六条 县政府信息中心按季度通报“县长信箱”办理情况。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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