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的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庐江政[2006]4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23 生效日期:2006-01-0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农村综合改革和所得税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理顺县镇财政分配关系,调动镇级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推动镇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县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对我县各镇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现通知如下:

  一、财政管理体制的形式
  按照国家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精神,以省对县财政体制为基础,对镇实行“划分收支范围,核定收支基数,确定交补数额,超收分成,短收自负,一定三年”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收入划分
  县与镇财政收入范围按照分税制原则,实行按税种和收入项目划分。原则上,凡适合镇级征管的税种均列入镇收入范围。具体划分为:镇固定收入、共享收入、县级收入、中央固定收入。
  (一)镇固定收入。
  1.工商税收。各镇范围内已改制或正在改制的原县属食品站、供销社、粮食加工企业,原镇(村)办企业,镇引进的外来投资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等缴纳的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及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安企业税收按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庐财预[2003]182号文件规定执行。
  2.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
  3.房产契税(不含庐城规划区)。
  4.其他收入。
  (二)共享收入。
  列入镇收入范围的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中:增值税75%上划中央,镇分享2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60%上划中央,15%上划省,镇分享25%. (三)县级收入。
  中央、省、市驻庐企业、事业单位,县属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未列入镇收入范围的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县引进的外来投资企业、农村信用社的各项税收收入;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收入、土地契税收入、庐城规划区内房产契税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等。
  (四)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

  三、支出划分
  根据农村综合改革后镇级政府职能和事权,镇财政主要承担镇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经费以及本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农业、文化广播、计划生育、财政、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行政管理等事业行政经费支出和村级补助资金支出,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农村税费改革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原由镇统筹开支的五项事业支出。
  农机站和林业站经费、农村中小学人员和公用经费、农村卫生院补助经费和县承担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列入县财政支出范围。

  四、收支基数的核定
  (一)收入基数核定。
  1.工商税收基数,对各镇以2003年至2005年的收入实绩平均数测算,并结合税源和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核定。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数按镇分享25%测算核定;消费税不核定基数。
  2.房产契税基数依据原收入基数以及税源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3.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和其他收入不核定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核定。
  1.人员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以2005年底各镇在编在册财政供给人员基数,按现行财政供给范围和标准定额,采用“零基预算”的方法计算核定。
  2.公用经费,镇政府机关按编制数和人均1000元/年,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按编制数和人均800元/年计算核定。
  3.村级补助资金支出和五保户供养经费按2005年县补助数核定。
  4.五项事业支出按镇总人口每人一定标准核定,主要用于计划生育、优抚、镇村义务教育、镇级道路建设等支出。从2006年起,县对镇财政按农业人口数每人2元/年标准承担上交的县乡油路养护经费不再单独收缴。
  5.体制确定后,对以新体制测算的2005年可用财力未达到当年实际财力的镇,按其差额的70%核定补助支出。

  五、体制上交、补助基数和增量财力分成比例的确定
  以各镇收入基数与支出基数比较,其轧差是正数的,为体制上交基数;负数的,为体制补助基数。
  从2006年起,对各镇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地方所得部分扣除招商引资企业税收奖励支出,下同)比2005年实绩增收部分,划分两类乡镇,实行县、镇按增长比例分段计算分成。庐城镇、冶父山镇、泥河镇、汤池镇、同大镇、矾山镇增长30%以内部分(含30%,下同)县、镇按5:5分成,增长30%以上部分按4:6分成。其他镇增长30%以内部分县、镇按4:6分成,增长30%以上部分按3:7分成。

  六、单独结算项目
  1.土地契税收入所在地镇分成25%.
  2.耕地占用税收入县留成部分所在镇分成25%.
  3.车辆、生猪税收代征手续费按各镇当年实际入库税款和规定比例计算上解。
  4.龙桥铁矿等新办县重点企业上交的税收县单独确定所在镇财力补助。

  七、其他政策措施
  (一)体制调整后,财税部门的收入征管范围和征管办法仍按国家政策规定不变。各项财政收入由征收机关按照预算级次和税源所属就地缴入国库。各镇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工商税收征收经费和代征手续费由县财政统一列支。
  (二)对列入各镇收入范围的外来投资企业税收奖励支出,由镇财政承担;对经县审定的各镇引进到县经济开发区(原县工业园)落户的外来投资企业,其税收由县统一征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税收奖励支出后,前五年按100%、第六年开始按50%返还给镇。
  (三)从2006年起,对各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县财政按增收额的20%奖励镇级财力。
  (四)体制执行中,因上级政策调整、新上项目等因素而引起镇级税源变化较大的,相应调整镇收入基数;对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县与镇之间、镇与镇之间编制内人员调动,县统一分配的军转干部和选招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县财政按全县镇级财政人均个人支出水平调整镇支出基数;对镇财政供给范围的人员零星增资、正常晋级调资,以及超编进人,县财政不予调增支出基数。
  (五)根据县财力可能,本着公平、公开、简便、规范的原则,逐步建立县对镇转移支付制度,保证镇级工资发放和必要运转经费,促进镇级财政均衡、健康发展。
  (六)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后,各镇政府仍然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的相应责任。经济条件较好的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七)严格财政体制执行。各镇政府和财税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预算法》、《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财税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和预算级次,积极组织收入,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收入级次;严禁在县与镇之间、镇与镇之间划转税收。否则,一经查实,双倍扣减镇财力,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镇要全面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财力,增强财政保障能力。要适应镇财县管要求,规范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的程序和行为,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硬化预算约束。要实行镇财政有序供给,支出拨款首先保证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对象补助支出,其次是机构正常运转经费。
  (八)严格控制和化解镇级债务。各镇对现有债务要全面清理,逐一核实,健全账目,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负债谁偿还”的原则,明确债务人,制定偿债计划,采取多种办法进行处理和消化。对应由镇财政承担的债务,要视镇财力情况安排偿债准备金,分年逐步清偿。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今后,除县政府批准外,各镇一律不准再借新债或变相借债,也不得为企业举借债务出具担保。

  八、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县政府庐江政[2003]70号文件同时废止。
 
庐江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