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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申请执行重点技校学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价[2006]6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1-07 生效日期:2006-11-07
 

黔江区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联合黔江区财政局,黔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报的《关于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申请执行重点技校学费上浮的请示》(黔江物价文[2006]120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及制定我市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 [2006]251号)的规定,国家级、市级重点技校中级技工每生每期收费标准在一般技校的基础上上浮10%至15%。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不属于国家级、市级重点技校,按渝价〔2006〕251号文件规定应执行一般技校学费标准,不能上浮。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6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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