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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拟建青山水库库区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葫政办发[2006]7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22 生效日期:2006-08-22
 

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拟建青山水库位于兴城、绥中、建昌三县(市)交界处,作为葫芦岛市的天然水源地,已纳入全国水库建设规划,对葫芦岛市的长远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由于资金问题,近期建设比较困难,但从葫芦岛市长远发展和对历史负责的角度,拟建青山水库库区必须给予充分的保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青山水库建设投资大,近期开工建设困难较多等因素,对拟建青山水库封库令(葫政办发[2001]41号文)的部分条款适当放宽。对淹没区内新建或扩建项目,原则上不能进行,但特殊情况,如危房改造、子女成家立户新建住房、当地居民生活必须的基础设施改造,以及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活动,可以进行;但应严格控制,必须在乡(镇)政府审查把关的基础上,经县(市)级相关部门审批,同时报葫芦岛市水利局备案。

  二、六股河流域均为水污染控制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禁止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河道排放污染物。

附件:拟建青山水库保护范围图(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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