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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综[2006]5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18 生效日期:2006-09-18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
  为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水利厅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负责治理。不自行治理或治理达不到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三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和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及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制定。

  第四条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办理征地手续或采矿许可时出具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缴纳凭据。已办理征地手续或采矿许可而未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缴款通知,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收到缴款通知三十天内按要求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应当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单位和个人,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缴款通知三十天内按要求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具体负责征收本级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中央和省审批立项(含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征收。
  市(州)审批立项(含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市(州)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征收。
  除按权限由省、市(州)征收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市、区)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征收。
  各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征管机构批准后,可委托上级或下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征收有关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上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应当督促下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破坏原地貌的免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非农民从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减半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实施土地“三通一平”的单位或个人在“三通一平”阶段已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在“三通一平”基础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七条 县(市、区)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全额上交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按照各10%的比例上交省、市(州)财政,80%留县(市、区)专项用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市(州)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全额上交市(州)财政,市(州)财政按照10%的比例上交省财政,90%留市(州)财政专项用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

  第八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复和维修养护;水土保持乔木、灌木、草的种植与补植。
  2、水土保持勘测、规划和设计。
  3、水土流失监督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
  4、水土保持宣传、培训和教育。
  5、水土保持科学研究。
  6、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和水土流失监测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九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收费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使用湖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各收费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实行亮证收费。

  第十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水土流失的防治和管理,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及相应的支出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使用,禁止任何部门截留或挪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地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1996〕湘价费字第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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