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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佳木斯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6]7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22 | 生效日期:2006-09-01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你市《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函》(佳政函[2006]45号)收悉。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复了你市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过我们对你市一年来配套费收支情况的审核,决定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90元(含供热配套费40元,燃气配套费10元),征收配套费的其它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佳木斯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5]22号)。
此批复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到期如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二个月申报。
此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财政厅
20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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