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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6]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22 | 生效日期:2006-08-22 |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商请调整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黑司函[2005]64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精神,考虑我省近年来司法考试费用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正常进行,参考临省标准,现对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每人每科45元调整为每人每科50元(四科共200元),其中含每个考生上缴国家的30元考务费。报名费仍按原规定执行,每人10元。
二、考试收费主要用于组织考试过程中的考务费、监考费、场租费、交通费、广告及报名费和上交国家考务费等专项用于组织司法考试的费用支出。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批复自二○○六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开始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一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2003]60号文件同时废止。
此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财政厅
20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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