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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焦作至温县高速公路收费年限和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发改收费[2006]120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22 生效日期:2006-09-01
 

焦作市发展改革委、交通局:

  你们《关于重新核定焦作至温县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请示》(焦发改收费[2006]382号)收悉。结合焦作至温县高速公路运行一年来的实际情况,参照我省其他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由于开通一年来的通行费收入情况不能正常反映真实收入水平,焦作至温县高速公路收费年限暂定3年。收费期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根据试行期的收支情况,核定正式收费年限。

  二、焦作至温县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豫发改收费[2005]723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表)。

  三、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仍按豫计收费[2001]1725号文件规定实行优惠政策。对超载车辆可实行计重收费,具体办法按照豫计收费[2003]1216号文件执行。

  四、通行费征费有关车辆类型、吨位、座位的界定,依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563号)执行。

  五、凡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对不缴纳通行费强行通过以及使用假、废通行费票据、通行卡的车辆,除收取应缴费额外,另加收5倍的通行费。对行驶联网收费路段违反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规定的车辆,按省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豫交征[2004]2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收费站点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站、段醒目位置公布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通行费标准明码标价牌及举报电话。

  七、下列车辆免收公路通行费:
  1.悬挂军用牌照的军用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2.执行紧急任务并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侦查证”或“特别通行证”的车辆;

  3.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

  4.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挂“警”字牌照的本省警用车辆;

  5.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免费手续的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6.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

  上述免费车辆通过收费站(点)时,应减速行驶,并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或证明手续。免费牌证不得转借、涂改、出租他人使用。

  八、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持本批复办理并网收费手续,并将并网收费相关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备案。

  九、本批复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附表:焦作至温县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试行标准

河南省其他机构
2006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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