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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核定全省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年限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发改收费[2006]120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22 | 生效日期:2006-08-22 |
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局,有关收费公路经营企业:
根据《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通知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2]89号),以及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省投资经营性公路管理的通知》(豫交计[2003]398号)等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对河南省境内的经营性收费公路核定收费年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收费年限不超过30年。核定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年限一般在收费公路正式收费运行一年以后进行。
二、转让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其中收费权中的收费年限需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厅审批。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必须终止收费,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收费设施。
三、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根据收费公路投资额、收费公路年收入及增长比例、收费公路车流量及增长比例、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费用、收费公路大修改造费用以及地理位置等核定。其中:
1、投资额包括:收费公路投资决算总额。收费公路项目资本金比例投资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经营性收费公路年收入额,2005年以前按各年通行费实际收入额计算;2005年以后以2005年收入为基础,并按一定的年递增比例确定。年递增比例参照收费公路已收费年度递增比例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增长幅度,以及河南省机动车递增比例确定。
3、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费用包括收费公路管理费用、道路养护等费用、按规定上缴的营业税、所得税、新增调价收入的45%部分,以及其他按规定上缴的政府基金等。
四、经营性收费公路实际收费收入与核定收费年限中预测收入差别较大、明显不能到期收回投资本金的;或确因执行政府确定的较大幅度调价政策造成的通行费收入明显变化,其中,收入减少不能到期收回投资的,经营企业可申请调整收费标准或延长收费年限,调高收费标准增收的部分相应扣减收费年限。延长收费年限需报省政府审批,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确定的最长收费年限。
五、核定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年限需提供以下资料:
1、投资企业经营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其中台、港、澳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收费公路立项审批文件;
3、收费公路竣工决算报告;
4、已收费年度收支情况、企业会计报表等。
六、时间安排: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年限审核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资料收集整理阶段。收费公路经营单位按本文第五项要求将审核收费年限所需资料整理、复印,加盖单位公章后,于9月1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第二阶段为集中审核阶段。从9月15日起至12月底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组织人员对已开通经营的29条收费公路(见附表一)进行集中审核、公布。已核定正式收费年限的收费公路不再重新测算收费年限,只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复核。本次审核的经营性收费公路名单和时间安排见附表二。
附表一:经营性收费公路目录(略)
附表二:经营性收费公路核定收费年限名单和时间安排(略)
河南省其他机构
2006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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