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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杭劳社就[2006]197号、杭财社[2006]96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12 生效日期:2006-12-01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00六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现就进一步贯彻浙江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4]156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以下简称再就业经费)是指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的前提下,为帮助失业人员早日实现再就业,在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以内统筹安排的各项补贴资金。

  二、再就业经费使用必须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标准和程序使用。
  再就业经费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三、再就业经费使用对象主要是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失业前依法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 “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依法成立的具有职业介绍资质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符合促进再就业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主辅分离转岗培训补贴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四、再就业经费使用范围。再就业经费主要用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
  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支撑能力在6个月以上的,再就业经费还可适当用于对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按促进再就业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主辅分离实现转岗培训补贴以及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支出,上述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力市场的各项补贴,不得超过再就业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五、经费补贴条件和标准
  (一)、职业介绍补贴
  1、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在12个月内免费介绍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就业可申领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的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其他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分别给予每人100元、50元的补贴。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的,补贴标准参照执行。
  2、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各类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接受收费服务成功就业的,可在12个月内报销一次职业介绍费,标准为持有《援助证》的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按实最高不超过100元、其他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不超过50元的补贴。
  3、对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为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档案保管的单位,按每人每月10元给予档案保管费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 补贴标准、申请所需的材料及申请程序参照《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杭劳社培[2006]146号、杭财社[2006]621号)的规定执行。
  对于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有关学历、职称方面的培训费用一律不得在再就业经费中报销。
  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12个月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三)、其他补贴
  1、用人单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按促进再就业政策规定条件可以享受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2006)2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援助证》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不得与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持《援助证》人员享受期起始月份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60%×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2、经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自行组织本单位富余人员转岗培训的,培训后安置人数达100%,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转岗培训补贴按实际发生培训费不超过人均200元的限额给予补贴;安置人数达90%及以上的,转岗培训补贴按实际发生培训费不超过人均180元的限额给予补贴。
  3、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支出是指为保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正常运转的有关经费支出,包括网络运行、设备购置与维护、软件服务等。

  六、经费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职业介绍补贴
  1、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除填写《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一)外,其他申请资料参照《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43号)执行。
  2、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职业介绍费补贴
  (1)《杭州市失业保险各项补助申请发放表》(附件二);
  (2)《援助证》或《失业证》复印件;
  (3)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收费服务时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4)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3、档案保管费补贴
  (1)《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审批表》;
  (2)市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杭州市档案保管费补贴申报情况确认表》(附件三);
  (3)被保管档案人员名册;
  (4)《援助证》或《失业证》复印件;
  (5)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补贴
  1、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促进再就业政策规定条件可以享受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除填写《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其他补贴申请表》(附件四)外,申请资料参照《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43号)执行。
  2、转岗培训补贴
  (1)《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其他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主辅分离人员要求转岗培训的报告(包括有关改制转制的批准文件、主辅分离的原因、转岗培训、安置方案、转岗培训经费预算等);
  (3)用人单位支付实际费用后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4)转岗培训的人员名单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5)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6)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3、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费
  (1)《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其他补贴申请表》;
  (2)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件;
  (3)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的方案;
  (4)相关的有效原始发票;
  (5)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七、经费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职业介绍补贴
  凡符合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职业介绍经办机构,凭相关材料向其具有管辖权的区职业介绍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职业介绍经办机构初审并上报,经市职业介绍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报市财政部门核准,由市职业介绍经办机构在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
  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站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站签署意见,并由区职业介绍经办机构复核,报市职业介绍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拨付至失业人员失业金社会化发放账户。
  凡符合规定享受档案保管费补贴的单位,凭相关材料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 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准,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
  (二)其他补贴
  1、符合享受促进再就业政策规定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需填写《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其他补贴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按规定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的应出具《告知书》。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核定,并在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2、用人单位主辅分离人员实现转岗培训、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费使用均需事先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实施后,凭本办法规定提供的材料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费,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资金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拨。
  3、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支出在促进再就业经费总额10%以内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在促进再就业经费总额10%以上(含10%)的,由市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审核批准。

  八、经费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切实加强再就业经费的管理。各项支付、汇拨和报销业务的凭证必须齐全,严格审批程序,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支付和报销手续。对违反本办法,有截留、挪用、贪污冒领补贴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再就业经费管理工作,加强对再就业经费的财务检查,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
  (三)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站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把好初审关,并对所申报原始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对各街道所申报的原始资料及申报资格进行复核,并汇总、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五)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汇总各区的申报资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支付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及时下拨经费。

  九、其他
  (一)已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的各项补贴不得重复在再就业经费中列支。
  (二)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不得在再就业经费中列支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力市场的各项补贴。
  (三)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由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五)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审批表》(略)
附件二:《杭州市失业保险各项补助申请发放表》(略)
附件三:《杭州市档案保管费补贴申报情况确认表》(略)
附件四:《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其他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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