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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易燃易爆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阜政办[2006]1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18 生效日期:2006-08-18
 

各有关部门:
  《阜康市易燃易爆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互相配合,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我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

附件:《阜康市易燃易爆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阜康市易燃易爆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入夏以来,气温持续上升,全国各地相继发生多起化工厂爆炸和易燃易爆场所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严防重特大火灾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会议精神,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思想,本着求真务实、狠抓落实的工作原则,通过开展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有效消除我市易燃易爆场所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阜康市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阜康市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副市长 孟凡刚
  副组长:市安监局局长 包海智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 军
  成 员:市经贸委主任 孟良才
  市工商局局长 焦瑞明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赵新华
  公安局消防科科长 曹 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科,主任由消防科科长曹杰担任,办公室联系电话及传真:0994-3224119.

  三、专项治理重点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单位,突出城乡结合部的小化工厂、小炼油的消防安全治理。

  四、专项治理时间及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宣传动员、摸底排查、集中整治、总结上报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8月1日至8月5日)
  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安监、经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消防科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召开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动员大会,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在此次专项治理中的责任,制定本系统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组织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并在阜康市广播电视台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要求,大力宣传报道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设立举报电话(0994-3224119),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投诉查处机制,为专项治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摸底排查阶段(8月5日至8月20日)
  我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治理的重点和要求,对辖区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单位进行摸底排查,分类登记造册,并依照《消防法》、《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督促、指导单位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工作,摸清火灾隐患单位整改的难点和主要问题,研究制定解决对策。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20日至9月15日)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针对火灾隐患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大执法力度,认真督促整改。要重点检查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查看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并落实;员工上岗前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防火巡查是否开展;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是否制定;是否组织了灭火演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筹备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时,要将专项治理工作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主要议题,协调消防、经贸、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等部门形成联合执法的强力态势,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有得办理《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部门督促隐患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消防等安全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严格单位内部的防火检查和巡查,特别是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定期检测,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切实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尤其要加强对从事危化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充装气的操作员,仓库保管员、安全检查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完善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开展对本系统隐患的排查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文件,经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存在火灾、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经营性单位,应依法责令该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370号令)的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主要查看易燃易爆场所承压设备是否经过法不定期检验机构检验,是否依法办理取得《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所,办理《充装许可证》必须以消防验收合格为前置条件。
  联合检查组要加强易燃易爆场所周边用火用电和明火散发、高空电力线路及静电接地的管理,对违法违章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制止和清除。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改正的,均现场监督单位立即整改;责令限期改正的,要求单位限改期间必须落实防范措施,隐患部位指定专人看守确保万无一失。场所确实有困难无力整改火灾隐患的或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及时以专题报告的形式详细阐述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和相应解决对策,上报市各有关主管部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消防科要会同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及时经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监管。
  (四)总结上报阶段(9月15日至9月20日)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经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市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将督促整改,并通报批评。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市各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对遗漏的火灾隐患进行登记造册,抓好跟进整改。9月18日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要求
  (一)市各部门统一组织,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安监、经贸、工商、技术质量管理局、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
  (三)坚持整改和规范并重的原则,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安监、经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要紧密结合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实际,加强行业的监管,以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切入点,制定确保本系统、本部门所属单位消防安全长治久安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要确定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抓好落实。
  (四)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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