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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建省金山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费[2006]37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23 | 生效日期:2006-09-01 |
你会《关于要求调整福建省金山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函》(闽妇函[2006]41号)收悉。鉴于福建省金山幼儿园于2006年6月被福州市教育局评定为福建省标准幼儿园,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闽价[2003]费29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省金山幼儿园收费标准由普通园收费调整为标准园收费,即管理费40元/生.月、杂支费140元/生.月、保教费140元/生.月(半托),其他有关收费仍按闽价[2002]费405号规定执行。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6年秋季入园的新生开始执行。福建省金山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对原在册的幼儿园学生仍按原标准执行。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6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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