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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通水工程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从府办[2006]10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18 | 生效日期:2006-08-18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村改水工作的深入开展,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让更多的农民饮上清洁卫生的自来水,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市农村改水工程的资金补贴办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的标准和对象
(一)2006年至2007年期间,凡自来水工程主管网仍未通到的村(社),按2005年底本村(社)的派出所户籍在册人口,由市按每人100元的标准补助通水工程建设资金。
(二)改水补贴以鼓励先进为原则,对参与创建生态文明村建设但又未通自来水工程主管网的村(社),按2005年底本村(社)的派出所户籍在册人口,每人增加补助10元。
(三)按照从发[2006]10号文的规定,属革命老区且新报装改水工程的村(社),每人增加补助100元。
(四)凡一孩户已结扎的、纯二女户已结扎的农户,在派出所实际户籍在册人口基础上多补助1人的资金;对1998年9月1日以来违反计生政策的超生人口,一律不给予补助。补助人数由村负责核定,镇(街)计生办加具意见。
(五)各镇(街)和村(社)要想方设法,认真落实农村通水工程配套资金,以减轻农民的负担,加快农村改水工作进度。
二、补助的核拨程序
(一)各申请改水的村(社)由村统一造册,送派出所核实,计生办加意见,报镇(街)分管领导审批盖章后上报市自来水通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通水办)。
(二)属生态文明村建设范围的村(社)要附市新农村建设办立项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三)改水村(社)造好补贴名册后,经市通水办核准,报市农村通自来水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批准,在改水工程过半和验收合格后各按50%戴帽下拨到各镇(街)改水资金专户,再由镇(街)拔到村(社)。
三、补助的使用
(一)各镇(街)要积极宣传我市农村改水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严把审核关,严格按规定和程序申领补助,并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凡弄虚作假、冒领补助或将补助挪作他用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从化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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