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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教育局关于长沙市2006年秋季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长价费[2006]1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20 | 生效日期:2006-08-20 |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区各中学,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教育收费的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湘价费[2006]80号、[2005]10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2006年秋季高中和职业学校(职业中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高中学费维持上年标准不变。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费,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城区(县城关镇以上)高中和市级示范性高中不超过800元,其他高中不超过550元(详见附表一、二)。
二、公办高中代收费。书籍课本费必须严格按省教育厅中小学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价格执行(见附表4)。作业本费按规定的价格和数量(见附表5)计收,各县(市)可根据实际调减数量,并相应减少收费额,学校不得截留学生作业本。用书目录外的其它书籍资料,由学生直接向新华书店或出版发行单位订购,不得进入代收费范围。信息技术教育费:高中阶段信息技术教育费一般学校每生每期35元,经省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按每生每期50元。没有开设计算机课程的年级不得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班费5元由班委会收取、管理和使用,不纳入学校的收费范围。今年学校学生军训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校内或校外进行,不得收取军训费。在校外进行的食宿费用由学生自理。
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中专)收费标准安排(见附表3)。根据《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和市教育局制定的《长沙市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对试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以学分来计算学生学习量和成绩,按专业和学期,在不提高学费总额的前提下,按学分收取学费。今年实行学分制的具体学校名单和学分收费标准,仍按上年的规定不变。
四、公办高中择校实行"三限"政策。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继续实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三限"政策。"限人数"按照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30%,市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20%."限钱数"的具体标准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费每生不超过80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不超过6000元(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按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费标准收取,省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按市级示范性高中择校费标准收取)。"限分数"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分数线以下10%以内,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省级课改实验区,限"分数"改为限"等级",具体办法由市、县(市)教育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严禁扩大择校生比例提高择校收费标准、降低择校录取分数线(等级)或实行收费与录取分数(等级)挂钩的办法。举办了民办高中的省级示范性高中,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再收取择校费,其举办的民办高中执行国有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五、严肃教育收费纪律。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者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得集中、截留、平调、挪用,不得将学杂费用于平衡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得从学杂费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捐资助学费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挂钩。
六、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校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建立收费公示栏(墙、报)或建立电子显示屏,将本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批文文号、学校不乱收费承诺、价格举报电话12358详尽公布,并做到期初至期末保持完好,未公布的不得收费。
七、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本通知下达后,市教育收费督查组到各县(市)、区进行督查,各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加强对本区所属学校进行检查和监督。严禁以任何形式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将从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表1:2006年秋季城镇普高收费标准表(略)
附表2:2006年秋季农村普高收费标准表(略)
附表3:2006年秋季职业学校(职业中专)学费标准(略)
附表4:长沙市2006年秋季普通高中教课书用书表(略)
附表5:长沙市2006年秋季普通高中作业本收费标准(略)
长沙市物价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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