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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本政发[2006]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14 | 生效日期:2006-09-14 |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推进本溪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6]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十一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障碍;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提高企业自身素质;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着力发展一批企业集团,打造百强民营企业;努力使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全市经济的主体,社会就业的基本渠道,财政收入和群众致富的重要来源。
(二)“十一五”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完成企业增加值379亿元,年均递增21%;完成营业收入1084亿元,年均递增21%;上缴税金完成26.8亿元,年均递增12%.同时,要努力打造百强民营企业,到2010年全市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力争达到150户,其中营业收入超亿元的企业100户。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支持力度
(三)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政增长情况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各县(区)政府也要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以采取补助和贴息方式,重点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科技型、外向型、就业型等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精、特、新项目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市、县(区)可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各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
(四)全面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公平待遇,使非公有制企业享受与国有企业一样的减、免、退税政策,对法律、政策没有明文规定、权限又在地方的税收,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对税收增幅大、贡献突出的非公有制企业,各级政府给予奖励。严格控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税收检查,取消一切多头、重复检查。加快实施国税、地税相互委托代征、一卡式服务等简便办税申报措施。
(五)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办科技型企业、科研开发机构、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改组和参与本市重大技术创新攻关项目、产业技术研发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型国有企业技术中心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技术专利,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予以科技专项经费资助。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项目经市有关部门立项并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该项目购置设备的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出口,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可享受短期贷款贴息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投资办企业,从事资源开发、能源开发、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带动产品和技术出口。对由境外投资及跨国经营而带动出口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予以奖励。
(七)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时,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投资用于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城市基础设施、教育、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经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向市级以上开发区或当地工业区集中。
(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可具有使用权,可进行自主经营、租赁和承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维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承包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
三、加强信贷支持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建立与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需求特点相适应的信贷管理制度,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积极实施“征信+保理”、“征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征信+应收账款质押+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信贷”、“征信+专利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信贷”等金融业务。各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逐步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还款有保证、信用好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十)鼓励、支持、引导和监督民间资本依法成立规范化、正规化的中小金融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组建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允许民间资本成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骨干企业依法联合成立行业资产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通过信托投资方式,吸纳民间闲置资金,使其转化为投资资本。
(十一)建立和完善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降低贷款门槛。积极促进信用社区建设工作,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对于1A级以上信用社区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信贷优惠政策。
(十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加快发展。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积极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境外上市、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从国际、国内资本市场融资。建立我市非上市企业产权交易、股份托管、质押典当等地方性资本交易市场,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无形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
(十三)建立健全投融资机制。规范和发展各类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积极支持骨干企业依法联合成立行业资产管理公司。允许企业法人与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公司,并可以股权、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鼓励大企业对生产相关配套产品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垫付生产资金等形式的资金融通支持。
(十四)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银行与政府和社会贷款担保机构合作,建立融资担保平台,建立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非公有资本为主体的多元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促进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的信用担保业务发展。各县(区)要建立一个政府出资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建立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机制,成立担保行业协会,引导和支持担保业健康发展。凡经担保机构承保的贷款,协作金融机构要简化审批程序,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发放进度,并适当减少利率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担保机构与协作金融机构要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中小企业信用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市经委要分别会同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制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和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支持并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款和担保贷款业务服务。
(十五)降低贷款担保融资成本。打破各类动产和不动产评估垄断,对价值变动较小的动产和不动产取消逐年重复评估的规定。允许贷款企业向担保机构提供土地、房屋有效证明办理抵押手续。房产、车辆等交易部门要公示房产交易额评估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供快捷服务。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六)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整合社会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培育服务市场,建立健全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相配套的社会服务体系。积极吸引、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和参资入股等方式参与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法律服务、资产评估等各类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对非盈利性的服务机构和公益性的服务项目,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资助。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和联合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联合会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协调服务、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资源整合等作用。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指导意见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七)加强信息服务。完善本溪中小企业网等信息平台,整合信息资源,强化服务功能。将信息网络延伸到县(区)、乡镇(街道)和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要开辟为中小企业开展信息服务的平台。通过信息网络和各种新闻媒体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法规、产业导向、行业动态、市场需求、技术项目、人才供求等信息服务。政府对中小企业网络平台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十八)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加强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开发、科技成果、科技信息、咨询、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公共技术服务。鼓励科研机构、大学院校、大型国有企业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实验室和研发中心。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建立共性技术平台,培育技术市场,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技术服务。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对非公有资本创办科研开发机构、科技服务平台和申报专利给予资金支持。有关部门每年要举办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员,政府给予奖励。
(十九)加大人才服务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各类人才。对非公有制企业引进的人才,实行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子女就学入托等政策。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和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对企业家和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在市政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培训经费。县(区)也要制定培训计划,把培训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二十)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信用档案数据库。通过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对被评定为国家和省级诚信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两年内免于工商年检验照审查。对拥有驰名商标、省内著名商标或商号的企业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实行重点保护。对于偷税漏税、逃废债务、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贿赂公务人员、提供虚假信息等严重失信和违法企业,依法惩处和公开曝光。
(二十一)建立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对留学归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科技人员等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有关创办企业、信息咨询、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进出口代理、商务、劳动人事和融资担保等方面的专门服务。对自主创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外归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实行奖励。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服务机构争创国家、省、市、县(区)级创业辅导基地,为自主创业人员创造良好的环境。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级创业辅导基地的,将在资金上给予一定支持。
五、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推动建立和完善非公有资本投资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体系,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查封、冻结、没收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和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侵占其合法经营场所,不得非法改变财产的权属关系。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公平对待,公平裁决。对损害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行为依法处理,保护创业者的积极性。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继续进行清理,对保留的加强后续监管,认真规范审批内容、程序、时限和收费等,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之列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十三)维护企业经营者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并不能以补休替代支付工资;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二十四)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从业人员,在不同企业和不同地区之间流动时,要按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和以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不断总结经验,稳步推进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二十五)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全面清理现有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中介服务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检验、审查、审验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二十六)规范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检查评比。禁止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拉赞助。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经省、市政府批准外,任何单位不得举办全市和行业性的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评比和变相评比,不得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参加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强制性收费培训。(二十七)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各行政机关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加强效能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行政过错追究制度等,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水平,规范行政行为。
(二十八)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市监察局和市经委每年组织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将民主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地区、部门政绩考核指标,作为考核评比的主要依据。在市经委设立本溪市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乱作为、不作为的,由市经委、市监察局责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和协调
(二十九)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成立本溪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制约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统一协调、指导、服务、督查和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法规,协调相关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服务,承担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十)加强目标考核。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和完善考核办法,做好对各县(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年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奖励工作。各县(区)政府也应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目标管理制度。市政府每年表彰和奖励一批非公有制企业先进典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十一)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部门,配备非公有制经济统计专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工作,规范统计口径,全面、真实地反映发展情况和运行效果。具体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共同制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本溪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经委主任成员:
以下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
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经委分管主任(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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