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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信用安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建[2006]87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21 生效日期:2007-01-01
 

各市县财政局、发改委,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信用安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主体信用建设,实现“信用安徽”建设目标,根据省政府建设“信用安徽”总体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设立“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建设“信用安徽”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专门用于“信用安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是:引导为主,培育市场,示范优先,择优扶持。专项资金安排须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信用安徽”建设,有利于培育信用专业服务机构和信用市场,发挥各类信用组织对中小企业信用增级和区域信用环境改善的促进作用,推动我省社会信用秩序的完善和社会信用制度的逐步完善。

  第五条 “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支持“信用安徽”重点项目建设。包括:
  1、以“十万企业信用工程”为主要内容的全省企业联合征信项目;
  2、诚信企业信用内控制度建设示范项目;
  3、企业信用协会组织承担的中小企业信用增级示范项目建设;
  4、信用专业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
  5、市县联合征信系统建设项目补助;
  6、综合示范项目。包括市县区等特定区域为范围的“信用”建设综合示范基地等;
  7、信用文化体系方面的示范项目,包括信用文化宣传和教育项目等。

  第二章 “信用安徽”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和下达

  第六条 每年度“信用安徽”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由省人民政府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重点任务,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

  第七条 “信用安徽”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底前,市、县项目,由所在市、县信用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报省人民政府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省属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八条 申请“信用安徽”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须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企业简介、建设内容、技术可行性方案、项目资金方案、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其他相关资料(如银行授信等级,信用荣誉证书、行业认证)等。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改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本着科学、公正、透明原则,对报送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审定,并于8月底前联合行文下达。

  第十条 资金下拨采取下达预算指标和拨付资金两种形式,省属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联合行文直接拨付;市、县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联合行文下达预算指标,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指标文件,于10日内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三章 “信用安徽”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向所在市县信用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信用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改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检查或抽查。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项目计划,并追回资金。不按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并拒不整改的,回收专项资金,并取消所在市县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改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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