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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葫政办发[2006]10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2-02 | 生效日期:2006-12-02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日
葫芦岛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间,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控制、扑灭疫情,维护我市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维护疫区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辽宁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葫芦岛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制。根据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分级相应工作机制。
1.3.2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突发疫情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形成快速应急反应能力。
1.3.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储备;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开展全民防疫。
1.4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较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和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1.4.1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I级疫情是指在21日内,在与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内有10个以上县(市、区,下同)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1.4.2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II级疫情是指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1.4.3较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III级疫情是指在21日内,在1个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或者3个以上疫点发生疫情;或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
1.4.4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IV级疫情是指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1.5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
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组织体系由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简称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应急预备队和专家组组成。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
2.1指挥部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业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药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农行葫芦岛支行、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警葫芦岛支队、葫芦岛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3各工作组职责
2.3.1防治组
负责制(修)定防控应急预案,提出全市性疫情监控、控制措施和政策建议;组织专家分析、评估、判断疫情情况;根据疫情情况及时指导各地采取各项应急措施;监督指导各地做好环境消毒、紧急强制免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和管理;组织市级禽流感免疫、流行病学等培训。
2.3.2医疗卫生组
负责制定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方案;建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系统;开展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干预工作;组织专家分析、评估、判断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情况;做好医疗救治的技术和物资准备,组织、教育防控医疗人员做好自我保护,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2.3.3经费保障组
根据疫情发展需要,及时拨付防控工作经费,保障资金供给;督促县级财政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积极筹措落实资金,支持本地区做好防控工作;加强对防控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3.4物资保障组
负责全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所需物资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供应和结算;在特殊情况下,跨区域调度防控储备物资;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物资保障任务。
2.3.5交通组
保障交通畅通,负责协调紧急物资运输;严格按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检查公路、水路运输企业承运活禽及禽蛋产品,严禁旅客携带、托运活禽物品进站上车。
2.3.6市场监管组
负责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和行政执法,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市场交易措施和办法;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检查,严禁未经检验检疫或有可能感染疫情的禽蛋上市交易;与有关部门配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
2.3.7监管检疫组
负责检查、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各口岸出入境人员、动物及其他物品的检疫检查;对出入境检疫检查中发现疫情的处理实施监管;指导进出口企业科学、合理安排生产与交易。
2.3.8社会稳定组
协助做好出入疫区人员和物资的检查检疫工作,保障人员、物资的正常流动;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和免疫;加强社会治安巡逻和防范控制,强化疫区和集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妥善处置与防治工作有关的各类不安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借疫情制假、贩假、滋事的违法犯罪活动;广泛收集社会动态和疫情发展情况,防范和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
2.3.9外事组
根据需要,按照统一口径,负责国外媒体及新闻机构的采访、对外发布会及其他涉外工作。
2.3.10宣传组
按照疫情防控工作总体部署,提出新闻报道方案,向新闻媒体通报信息,做好记者采访协调和管理工作,经请示指挥部同意,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
2.3.11综合组
负责起草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文稿、上报的综合报告及重要文件;负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12信息组
收集、汇总、报道市内发生疫情信息、防控工作情况、重要社情民意和各地在防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2.3.13接待组
负责发生疫情期间来葫芦岛市督察组、专家组等接待工作。
2.3.14督查组
监督检查《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禽流感防控的工作部署和防控措施的执行情况;查处防控禽流感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2.4应急预备队
应急预备队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应急预备队以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下设的工作组为单位分别组建。应急预备队每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和演练,培训和演练工作由工作组组长单位负责实施。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5专家组
专家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动物防疫专家组成,并由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审定、公布、培训。具体负责对突发疫情应急准备和对突发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负责现场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对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措施进行指导;对突发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疫情监测、预警
3.1疫情监测
实行日常定期监测和应急状态下紧急监测制度。市、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血清学监测,监测结果实行定期逐级报告制度。根据血清学监测结果进行免疫效果评估。发现非免疫禽血清学阳性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疫情报告管理规定立即报告和处理。
3.2疫情预警
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危害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疫情预警分为四级,预警颜色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I级)橙色(II级)、黄色(III)和蓝色(IV级)。根据疫情发展及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市和各县(市)区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疫情预警信息,结合当地监测情况,发布当地疫情预警信息。市和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全国、本省和本地区的疫情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准备,监视疫情动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3.3疫情认定
3.3.1报告程序
市和各县(市)区动物卫生工作机构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等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异常死亡及其他动物疫情信息,应立即向所在地动物防疫员或者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当地动物防疫员或者动物卫生工作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2名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到现场调查核实,初步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县级政府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3.3.2认定程序
现场诊断专家经过调查核实,初步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和方法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
检验结果由农业部确认并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疫情。国家公布后,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及所属的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疫情信息情况向社会通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由国家响应;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由省级响应;较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由市级响应;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由县级响应。
4.2应急处置
4.2.1疫点、疫区等区域的划定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禽类市场关闭区应根据饲养环境条件和能够起自然屏障作用的山、河等为界划定。划定的疫区、受威胁区和禽类市场关闭区涉及临县(市)区的要书面通报该县(市)区政府和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县(市)区要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2.2疫情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现场诊断为怀疑病例的,疫情发生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期间,应立即划定疫点,调查疫源,了解免疫和监测情况,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当地县级政府应当对疫点做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2.3疫情确认后采取的措施
疫情确认后,县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区、受威胁区和禽类市场关闭区,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关闭禽类交易市场的建议,有关县级政府应当立即做出决定并发布封锁令。封锁令发布后,强制性封锁管制措施4小时内全部落实到位。
4.2.3.1疫点采取的措施
按规定扑杀所有禽类,销毁有关禽类产品,并对病死禽、被扑杀禽、被销毁禽类产品、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物和禽舍、场所等按规定进行严格消毒。
无害化处理场所要设有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防护。
4.2.3.2疫区采取的措施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牌,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配备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和警务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
按规定扑杀疫区内禽类,销毁有关禽类产品。对被扑杀禽、被销毁禽类产品和被污染的禽类排泄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禽类舍、场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禁止禽类进出、禽类产品运出和其他可疑污染物运出。
4.2.3.3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按规定对禽类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进行紧急强制免疫。
4.2.3.4疫情发生地所在县采取的措施
在封锁期间,所有禽类及其产品不得运送出境,所有禽类不得散养,;禁止在禽类市场关闭区从事禽类及其产品交易活动,禁止陆路、水路途经疫区运输禽类和禽类产品。向疫区和受威胁区运入非禽类动物和动物产品,符合规定要求从疫区和县境内运出非禽类动物及动物产品,从受威胁区内运出动物和动物产品,需经设有动物检疫消毒站的道口出入,并严格消毒。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建立完整、详细的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记录并存档。禽类扑杀记录必须经饲养者、乡镇或村干部和县及有关工作人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签字。
4.2.3.5全市应当采取的措施
市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间,要对禽类免疫状况进行监测,对保护率低于70%的禽群要按规范立即组织紧急免疫;市际间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应当从设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道口通过并接受监督检查。
各级指挥部可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按规定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上级指挥部可根据防控疫情需要紧急调集下级指挥部储备的应急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决定。
4.3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应急处理人员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防护眼镜等,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
4.4紧急监测与免疫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间,对禽类免疫状况进行紧急监测,保护率低于70%的禽类要按规范立即组织紧急免疫。
4.5补偿措施
对被扑杀的禽类和被销毁的禽类产品,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偿,国家没有明确补偿标准的,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后补偿。疫区以外接近出栏和下架的禽类,可通过对收购者给予政府补贴的方式实施急宰和储存。
4.6应急终止
自疫区内最后1只发病禽及其同群禽扑杀后,经过21天以上的疫情监测,疫区和受威胁区均未出现新的病例和新的传染源,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由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批准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并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4.7信息公布
应急相应终止的决定,应及时逐级上报至报农业部,由农业部负责统一对外公布。
5应急保障
5.1财政保障
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疫情确认、疫区封锁、禽类扑杀和禽类产品销毁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保障动物卫生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技术支持机构人员和村动物防疫员工作体系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基础建设资金和专项业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5.2物资保障
市级应储备禽流感疫苗,不少于上年末家禽存栏量的15%免疫用苗量;免疫监测用诊断液不少于100毫升;一次性96孔V型血凝板不少于5000个;一次性移液器吸头5万个;一次性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防护手套、乳胶手套、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鞋套和消毒纸巾)不少于5000套;棉帐篷20个、单帐篷20个;高强度塑料编织袋不少于10000个;消毒药品(火碱、生石灰等)不少于5吨;高压清洗消毒机或喷雾消毒器不少于30个;可用于禽舍消毒的火焰消毒机不少于10台。
县级应储备禽流感疫苗不少于上年末家禽存栏量的30%免疫用苗量;免疫监测用诊断液,不少于100毫升;一次性96孔V型血凝板不少于5000个;一次性移液器吸头5万个;一次性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防护手套、乳胶手套、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鞋套和消毒纸巾)不少于2000套;棉帐篷10个、单帐篷10个;高强度塑料编织袋不少于1000个,草垫子不少于200个;免疫注射器具不少于1000套;消毒药品(火碱、生石灰等)不少于5吨;高压清洗消毒机或喷雾消毒器不少于50个;可用于禽舍消毒的火焰消毒机不少于10台。在县城区内,确定可供200人以上吃住的临时指挥部办公场所1处,确定可紧急调用的运输车5台、推土机或挖掘机2台、消毒车2台以上。
5.3运输保障
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确保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提供可靠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必要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车辆和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及有关物资的车辆办理“特别通行证”,免交公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通行费。疫情解除后,“特别通行证”要停止使用并及时上缴核发部门。
5.4无害化处理用地保障
县级政府按照每个乡(镇)不少于1处,在其辖区内预留符合条件的无害化处理场地,并在县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预案中做出具体规定和细致说明,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实施。
5.5信息保障
各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以区域性动物防疫(卫生)监督所为单位,及时收集所辖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相关信息,形成电子信息分布图,并及时更新、上报,逐步实现市、县、乡、村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化管理,有效提高疫病监测、疫情报告和应急反应能力。
6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疫情发生地政府和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病禽舍和掩埋、扑杀、销毁病禽及其产品场所,以及排泄物和其他可疑污染物堆积发酵场所的监管。堆积发酵粪便等污染物,在20℃以上密封发酵不得少于42天,未经所在地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利用掩盖场和发酵点内的物品。疫区内养禽场要在解除封锁后空舍6个月以上。
在解除疫区封锁的同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冷库存放的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禽类产品进行抽样,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原学监测,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要在省动物防疫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疫点:病禽所在的养禽场、养禽户或其他相关屠宰、经营单位、场所为疫点;病禽为散养的,病禽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为疫区。
受威胁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至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为受威胁区。
禽类市场关闭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1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为禽类市场关闭区。
7.2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制订和修订,由市政府发布,市动监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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