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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定额》和《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费用定额》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建城[2006]59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2-0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城管(规划)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市场化进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造价,满足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建设需要,我厅组织修编了《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定额》,并依据国家建设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费用定额》,现予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两项定额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请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认真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河北省建设厅
200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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