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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转发区财政局关于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庐政办[2006]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2-05 生效日期:2006-12-05
 

各乡镇人民政府,杏花村街道办事处,庐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区财政局拟定的《庐阳区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庐阳区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区财政局  2006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主要包括:
  (一)上级财政安排的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二)区财政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和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
  (三)经区政府领导批准整合到新农村建设项目中的上级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
  (四)社会各界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坚持集中使用原则、公益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由区财政部门将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用于新农村建设的项目资金进行整合,集中投放使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 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1、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村水、电、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改善农村居住条件的住房改造或新建项目;
  3、沼气等节能、环保能源替代项目;
  4、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项目;
  5、农村广播、电视、通讯、科教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 产业发展方面
  1、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补助;
  2、建设农业休闲观光基地补助;
  3、建设林业和苗木花卉生产基地补助;
  4、农业技术培训和农村中介组织奖励经费。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在区会计核算中心设立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专户。凡是列入新农村建设的项目资金(除市场筹资、农民自筹部分外),一律通过区级专户管理,专项核算,封闭运行。

  第六条 各类项目建设资金的开支实行区级报账制度和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制度。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资金使用的管理。其中:区农委负责资金使用合规性、真实性的审核;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下达拨付及核算管理;审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初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报账。

  第七条 坚持“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的原则,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采取按进度拨款、实物补贴和以奖代补三种方式支付。在工程招投标结束后,拨付20%的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最高拨付至80%;余下资金待工程结算审计后再按规定拨付。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区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报账。对未经同意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造成的项目超支部分,一律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区财政不再追加补助。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对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生产建设性和非生产建设性支出,应当正确划分,分别管理,不得相互挤占。在新农村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人员检查、联系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车辆燃料和维修费、通讯费等各种费用一律不得在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开支。

  第九条 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庐政[2003]20号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新农村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对违反本办法套取、挪用、浪费新农村建设资金的,要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因资金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浪费,致使建设项目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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