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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有关事宜的通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14 | 生效日期:2006-09-14 |
为做好我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将补贴资金发放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补贴资金发放的范围和标准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2004年第7号公告》、《财政部、商务部2005年第3号公告》和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200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的通告》(鲁财建〔2005〕41号)的要求,补贴资金发放的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2003年报废的车辆,补贴范围为: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8至10年之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2年1月1日-1994年12月31日期间)的大型载货、载客汽车。
2004年报废的车辆,补贴范围为:2004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8至10年之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5年1月1日-1996年12月31日期间)的大型载货、载客汽车。
上述大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上(含4500千克)的载货汽车,以及准牵引总质量大于4500千克的半挂牵引车;大型载客汽车是指乘座人数(包括驾驶员)在19人以上(含19人)的载客汽车。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载客汽车范围。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
(二)2005年报废的车辆,补贴范围为:2005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7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下列车型:
一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
二是乘座人数(包括驾驶员)30人以上(含30人)且车长9米以上(含9米)的载客汽车。
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的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
三是2005年报废的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符合欧П标准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15000元。
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载客汽车范围。
二、补贴资金申领的程序
(一)符合补贴规定的老旧汽车车主,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回收其旧车时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车辆登记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主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公交车车主需持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单位车主还需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以上所有凭证复印一式三份,到济南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办公室(临时)申请补贴资金。市贸易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补贴的车辆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发给车主国家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
(二)车主凭《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到市财政局指定的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商业银行(地点:经二路164号)领取补贴资金。
三、发放时间
2006年9月25日-9月29日(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发放地点
济南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办公室(临时)
地址:济南市千佛山西路1号(省府车管处三楼)
联系电话:80985719 82602868
五、市财政局、市贸易服务局监督电话
市财政局:87949074 市贸易服务局:80985718
特此通告。
济南市其他机构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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