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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劳社办[2006]12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11 生效日期:2006-09-11
 

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冀财采〔2006〕17号)要求,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工作,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执法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2005年以来,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及有关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河北省2004-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冀财〔2004〕101号)、《河北省200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冀财〔2005〕166号)规定的范围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二)是否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采购;是否存在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到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而自行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将采购预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进行采购的情况。
  (五)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政府采购文件档案;是否存在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情况。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背《政府采购法》第71、72、75条等规定的情况,或者以其他任何理由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三、检查步骤  本次执法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9月1日-9月20日)。各单位要对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对2005年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认真进行纠正。9月20日前,各单位要将自查自纠报表和文字总结材料经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数据及文档报规划财务处(1411房间)。
  (二)重点检查阶段,(9月21日-9月24日)。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厅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户数不低于总数的30%。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情况给予处理。对于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如情节较轻,且单位已如实反映并采取措施纠正的,可不予追究责任;对于问题严重,以及对重点检查阶段发现但单位未如实反映和纠正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接受检查阶段。(9月21日-11月10日)。各单位接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的重点检查和联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单位采购行为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单位自查自纠、配合好重点检查和联查工作。
  (二)认真负责,全面检查。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检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通过检查,摸清本单位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单位采购数量。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
  (三)查纠结合,依法推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贯彻“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准确区分政策界限不清与违法违规、初次违规与屡次违规、认真主动查改与敷衍应付,区别不同情况,把握检查政策,讲求查纠效果,改正发现的问题,规范采购行为,依法推动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四)建立举报制度。为更好地开展政府采购执法专项检查工作,便于单位职工反映和举报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单位要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厅举报电话设在规划财务处,电话号码:88616870。
  本次检查需要填报的自查自纠报表,包括《政府采购执法检查基本情况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履行情况自查表》、《政府采购目录实施情况自查表》,这些报表已上载到河北劳动保障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栏目,请各单位登录网站下载填制。

附件一:政府采购执法检查基本情况表(略)
附件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履行情况自查表(略)
附件三:政府采购目录实施情况自查表(略)

河北省其他机构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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