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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建[2006]13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06 生效日期:2006-09-06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建设局:
  为规范我省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现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工作特点,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6年9月6日

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及《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投放范围

  第三条 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全省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和省里确定的重点小城镇与中心村的村镇规划编制,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金投放原则

  第四条 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补助资金应围绕区域相对中心、经济基础较好、具有辐射带动能力、承载和吸纳作用较强、能够带动全省村镇建设发展的重点镇和中心村投放。在资金安排上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建立符合时代发展和实际需要的新的村镇规划体系的原则,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坚持突出重点、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梯次推进的原则,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村镇建设健康发展。
  (三)坚持促进农村居民点合理适度集聚,优化小城镇和乡村居民点布局的原则,加大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推进力度。
  (四)坚持引导和补助的原则,地方需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
  (五)坚持按事权投放的原则。由省里统一组织编制的规划所需资金直接投放给省直相关部门,由市县组织编制的规划所需的补助资金按程序申报和审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项目审定程序

  第五条 新农村建设规划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与建设部门联合逐级上报,即各县级建设部门对本县需进行规划的重点镇、村进行初选,商财政部门后形成推荐材料,联合上报所在市财政、建设部门;市级再按照以上步骤进行审核汇总,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第六条 省建设厅根据全省申报材料及全省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对项目进行初选。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审核汇总提出安排计划,确定项目和补助资金额度。

  第五章 资金使用拨付与管理

  第七条 依据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联合确定的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补助资金安排计划,省财政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形式将市(县)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市(县)财政局,将全省村镇体系规划补助资金拨付设计单位。

  第八条 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更改预算,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以及行政经费和其它支出。

  第九条 凡列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投资的项目,年终应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上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规划编制完成情况。

  第十条 省财政厅应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省建设厅应对规划编制进度、编制质量等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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